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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0********,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因涉嫌盗窃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衢州市柯某某**花卉市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树桩玫瑰等花卉、花盆,用电瓶车运至自己家中种植。被告人黎某某共实施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08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至12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柯某某**花卉市场,从***号店北侧铁丝网内窃得四株“鸿运当头”花卉。经鉴定,上述被窃花卉价值人民币48元。

2、2019年10月至12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柯某某**花卉市场,从***号店北侧铁丝网内窃得1株四季海棠花卉,从该店附近北侧空地窃得张某某的1棵香袍树。经鉴定,上述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90元。

3、2019年10月至12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柯某某**花卉市场,从***号店附近北侧空地窃得张某某的一个带龙图案的花盆。经鉴定,上述被窃花盆价值人民币50元。

4、2019年10月至12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柯某某**花卉市场,从***号店北侧铁丝网窃得1棵树桩玫瑰。经鉴定,上述被窃树桩玫瑰价值人民币360元。

5、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柯某某**花卉市场,从***号店北侧铁丝网内窃得一个刻有“三春韵事”字样的花盆。经鉴定,上述被窃花盆价值人民币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清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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