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州市花都区**酒家**,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黎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酒家员工钟某甲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被花都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2月1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酒家支付原告钟某乙、黄某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7122元。2018年5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6189号】民事裁定按原审判决执行,裁判文书于2018年0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8月17日执行裁定书【(2018)粤0114执6945号】追加黎某某为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23日送达并于当日生效。因被告人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对其拘留15天。后被执行人黎某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钟某乙、黄某甲于2018年9月23日向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追究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9年12月18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经查,2018年3月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民事诉讼期间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路**号的房子和车位卖出,得款285万,通过其妻子候某某的银行卡收取卖房款后,于2018年3月22日至7月26日,转账至证人黄某乙招商银行卡共228万。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继续隐藏该笔财产,供自己使用或偿还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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