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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号。2008年4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1月25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6月17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2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2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5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9月28日被执行拘留,同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何晓佳,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黎某甲在上家蒋某某(刑拘在逃)处获得洗码代理号及百家乐筹码,后将百家乐筹码卖给赌博人员胡某某、丁某某等人,涉案赌资23万余元,洗码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追缴违法所得报告书、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照片、情况说明、通讯记录、强制措施等法律文书、立功证明、前科资料、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毕某某、林某甲、卢某某、谢某某、叶某甲、叶某乙、陈某某、黎某丙、林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账单、搜查视频、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担任境外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有投案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自愿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有犯罪前科及多次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2020年6月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涉案款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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