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5********,满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关某某经过密谋,由被告人黎某某事先与老王约定向老王贩卖毒品,收取毒资人民币900元,后被告人关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61-7号门口将毒品1包交付给老王。交易完毕后,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关某某,并在老王身上查获毒品1包(净重0.4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被告人黎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老王、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小妹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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