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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黎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村委会****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家园****房。因吸食毒品,2018年7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6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79日经本院批准,20207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上,陈某某通过黄某某介绍,与黎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3酒吧结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二人聊天中,陈某某提出想购买毒品,黎某表示同意。

2020年6月4日,陈某某使用微信(昵称“宁某某”,微信号wwwmc****)联系黎某(昵称“黎某某”,微信号001387630****)购买800元的海洛因毒品,二人通过微信约定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汉庭酒店附近交易。陈某某到达汉庭酒店旁边的小路后微信联系黎某,并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黎某。黎某从汉庭酒店旁边的易买便利店出来与陈某某见面后,告知陈某某到易买便利店的厕所窗户口,后黎某走进易买便利店从厕所窗户将两小包海洛因毒品交给陈某某,两人交易成功。

当晚,公安民警在海口市滨海新村龙虎豹烧烤鲜啤园将黎某抓获。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两小包海洛因毒品。经称量,扣押的两包毒品共净重0.511克。经鉴定,扣押的两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2包;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文娟

                              书  记  员:卓怀志

2020年1010

附:

    1.被告人黎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光碟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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