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黎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家园**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上,陈某某通过黄某某介绍,与黎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3酒吧结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二人聊天中,陈某某提出想购买毒品,黎某表示同意。
2020年6月4日,陈某某使用微信(昵称“宁某某”,微信号wwwmc****)联系黎某(昵称“黎某某”,微信号001387630****)购买800元的海洛因毒品,二人通过微信约定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汉庭酒店附近交易。陈某某到达汉庭酒店旁边的小路后微信联系黎某,并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黎某。黎某从汉庭酒店旁边的易买便利店出来与陈某某见面后,告知陈某某到易买便利店的厕所窗户口,后黎某走进易买便利店从厕所窗户将两小包海洛因毒品交给陈某某,两人交易成功。
当晚,公安民警在海口市滨海新村龙虎豹烧烤鲜啤园将黎某抓获。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两小包海洛因毒品。经称量,扣押的两包毒品共净重0.511克。经鉴定,扣押的两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2包;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
3.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文娟
书 记 员:卓怀志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光碟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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