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2012号
被告人黎六根,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村**自然村**号。1996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21日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六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黎六根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号院内,采取螺丝刀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肖某某的绿风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86元)。同日凌晨3时许,黎六根再次来到该院内,采取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立马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01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黎六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万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六根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六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六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黎六根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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