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公诉刑诉〔2014〕212号
被告人黄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2008年12月因阻碍执行公务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黎、任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6日晚,被告人黄黎、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商定次日两人到丰都帮姚某某找徒弟收回师傅钱和路费。2014年4月7日,黄黎、任某某电话邀约了鲁某某一起去丰都县社坛镇帮姚某某收钱,也准备将钱收来后分得部分钱。三人分别到丰都后未见姚某某,任某某提议以黄黎的名义借姚某某耽搁几人时间,以收取误工费为借口强索钱财,三人同意后返回忠县以带姚某某到丰都社坛去收师傅钱为由让姚某某上了黄黎的车,在黄黎将车开往丰都的路上,由黄黎和鲁某某以拳头、刀柄殴打姚某某并扬言要剁姚某某手脚,任某某便假意从旁劝说姚某某拿钱出来了结这事的方式找姚某某强行索要5500元钱,姚某某在威逼下同意给钱。当天下午6点多钟回到忠县,姚某某在黄黎胁迫下在金天门邮政银行ATM机上取出5000元钱给了黄黎。
2014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黄黎在重庆市涪陵区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重庆市彭水县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4、证人唐某某、陈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黄黎、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黎、任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琳
2014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黎、任某某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3册;
3、忠县公安局移送扣押的被告人黄黎作案的凶器匕首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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