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幢**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号**幢**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银燕路10号6幢2单元楼下马路边,将一包净重为0.07克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和一颗净重为0.09克的红色片剂状麻古疑似物贩卖给购毒人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捉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吴某某处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从黄某身上提取到其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以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从黄某身边地面提取到其丢弃的一袋净重为0.12克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检定证书、领条、垫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DNA鉴定书;
5.提取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照片;
6.通话记录、微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新平
检察官助理:郭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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