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号。1997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露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2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花园**栋**房。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和其男友同案人唐景忠(已判刑)以广州市天河区**里**号**房的租住处为窝点,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牟利。同年11月29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和同案人唐景忠,当场从同案人唐景忠的裤袋里缴获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0.2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上述房间内缴获电子称1个、锡纸1包、吸管1包、记账本5本、包装袋1盒和可疑物品一批。经检验:红色药丸5包。净重1.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5包,净重9.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4瓶,净重1.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34包,净重10.1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其后弃保潜逃。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将2公斤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同案人孙军(另案处理),同案人孙军又将该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下家蒋宁(另案处理)。同年4月27日22时30分许,同案人蒋宁携带上述毒品驾驶粤AT****小轿车途经随岳高速荆岳长江大桥道仁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场从其蓝色背包内缴获可疑物品一批。经检验:送检的04201503740001疑似物一包,净重993.51克、04201503740002疑似物一小包,净重24.1575克、04201503740003疑似物一包,净重999.32克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4201503740004疑似冰毒片剂三小袋,净重1.6973克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以上送检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
2015年5月21日上午,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门口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当场在其驾驶的粤BJ****号小轿车上缴获白色晶体8包(经检验:净重79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在现场缴获被被告人黄某某丢弃在附近的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l22.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当场缴获可疑物品一批。经检验:白色晶体10包,净重91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2包,净重705.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3包,净重399.8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药丸3包,净重449.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与同案人唐景忠、孙军等人的
供述与辩解;
5.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2085号《化验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爱纯
2015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九册、光盘34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毒品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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