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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威风),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某某****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新沂市********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再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2月18日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13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窃得放置于客厅内茶几上的iPhone 6S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70元。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壳(照片);

2.户籍资料、购买记录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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