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13号
被告人黄筱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栋**单元**户。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与夏某某(另案处理)受闵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携带11.5万元现金前往南昌市青山湖区沈桥幸福家园**栋**单元**室找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郭某某(另案处理)在刘某某的安排下,收取并清点了毒资。之后刘某某、郭某某携带毒品在昌南大道附近,将毒品交给了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夏某某返回南昌市新建区**镇**新城**栋**单元**室闵某某居住的房间,将毒品交给了闵某某。闵某某随即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闵某某的住处缴获了被告人黄某某与夏某某买回来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68.59克及闵某某自持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58.04克。经鉴定,所缴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中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12.83g/100g-13.69g/100g。
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12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夏某某、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68.5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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