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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2013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东侧路段,使用工具撬烂被害人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贵C7****号小汽车车窗,将被害人放置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

被告人黄某某得手后,去至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对面路段,使用工具撬烂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湘E6****号小汽车车窗,进入车内搜索财物未果。

2019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镇**小学路段,使用工具撬烂被害人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RW****号小汽车车窗,将被害人放置于车内的价值人民币482元的VIVO X20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STR分型与被害人蒙某某车辆的右后窗上床沿粘取物检材19个基因座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81×1026。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并缴获被害人蒙某某的VIV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蒙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运开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大塘派出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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