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永光,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01年8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3月12日减刑释放;2012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2015年8月12日减刑释放。2019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永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永光虚构其得知有约70吨锌合金渣的货源可介绍他人收购的事实,诱骗陈某甲找人收购,陈某甲先后询问欧某某、韦某某,二人均拒绝收购。2018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永光与陈某甲在恩平市中山公园商量收购锌合金渣事宜,期间陈某甲微信问其老板陈某乙是否收购上述锌合金渣,陈某乙同意收购,后被告人黄永光要求先支付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订金,陈某乙因资金不足,与梁某某合作收购上述锌合金渣,梁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10万元给陈某甲交付订金。当日11时许,陈某甲与被告人黄永光到恩平市恩新东路中国农业银行取款,陈某甲在农业银行柜员机取款现金8万元及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被告人黄永光。13时许,被告人黄永光从恩平市逃匿到阳江市,在阳江市取款现金2万元后搭乘汽车去广西,后从广西偷渡到越南。20时许,被告人黄永光微信向陈某甲谎称10万元订金已交给厂方,确定可收购的锌合金渣数量为68吨,让陈某甲联系陈某乙次日到恩平市粤怡加油站附近收货,并确定相关交易细节。2018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光微信联系陈某甲谎称其在现场装货,并以手机无电为由关机,致使陈某甲无法联系。15时许,陈某乙、梁某某到恩平市粤怡加油站附近没有见到货物,发现被骗,便联系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甲、谢某某、李某某、邱某某、曹某某、李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永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永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健壮
2019年9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黄永光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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