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2********,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9时05分至4月24日0时48分,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金****,黄某以1400元的价格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博雅园附近公交站点将冰毒交付给陈某某,收取陈某某900元现金和500元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
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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