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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乡**村**号。2012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五次窜至我市古镇镇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古镇镇**大道***路**号**快递店内,盗得被害人卓某贞放于该处的VIVO牌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古镇镇**村**巷**号一无名麻辣烫店内,盗得被害人欧阳某奇放于该处的华为牌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古镇镇**大街**号一无名灯饰配件加工店内,盗得被害人赵某平放于该处的VIVO牌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4、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古镇镇**路19号**维修部内,盗得被害人王某萍放于该处的VIVO牌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5、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古镇镇**村**路**号**奶茶店内,盗得被害人易某妮放于该处的Iphone X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2月14日,公安人员在小榄镇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处缴获Iphone X手机1台、摩托车1辆及牛仔裤1条、外套1件、帽子1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学

                              检察官助理:梁家隆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3、本案案卷3册及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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