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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0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8日退回中山市补充侦查,同年5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我市**镇**工业园**超市西侧路段,趁被害人梁某程不备,盗得其放于上衣外套口袋内的华为牌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镇**路**号食店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上述被盗的华为牌手机1台(已发还被害人梁某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学

                              检察官助理:梁家隆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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