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2010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由江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黄某甲电话联系在美国境内名为“阿劲”的男子(另案处理),商定向“阿劲”购买人民币3000元的毒品大麻。2020年2月1日,“阿劲”将912.79克毒品大麻花藏匿于邮件内,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寄往我国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路*号******店,并在邮件上隐匿收件人姓名,仅在收件人联系电话一栏填写被告人黄某甲持有的手机号码。同月8日,该邮件被海关部门查获。同月11日,海关缉私局人员假扮邮政人员通知被告人黄某甲前往台山市台城街道******店取件。当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达该店冒用他人身份签收邮件,被海关缉私局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扣涉案毒品大麻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书证;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毒品大麻花912.7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良
检察官助理:冯德全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被告人黄某甲的手机两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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