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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村**号,现住长沙市市开福区**栋**号。2011年3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30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鑫利家园小区附近,将一粒毒品麻古和约0.5克毒品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道鑫利家园小区附近,将一粒毒品麻古和约0.5克毒品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

2020年6月16日9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并当场缴获净重2.25克红色药丸24粒,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净重2.25克红色药丸24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经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黄某甲、吸毒人员刘某某尿液毒品筛选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及刑事技术照片等物证;2.称量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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