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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4********,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城县**乡**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其他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磐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磐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补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2日,黄某乙(未到案)以淘宝购物返款的方式诈骗吉林省磐石市居民沈某某11998元人民币,黄某甲在明知黄某乙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微信二维码**,其中被骗的9999元由黄某甲从其同学黄某丙(未到案)的收款二维码内提现后交给黄某乙黄某甲从中获取诈骗金额4%的好处费,剩余1999元由黄某乙以Q币充值的方式直接骗走。

2019年11月18日磐石市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镇江市句容监狱将黄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图、银行查询明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南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起诉书、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办案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昌勋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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