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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7********,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委******,住广东省开平市****花园****号,于2020年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年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以3000元在网上从一名叫“杨佳”的女子处购得假病历,黄某甲收到假病历后于2015年3月26日委托其朋友王某某到恩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医疗费用报销,骗得医疗保障基金14561.32元。被告人黄某甲将骗得款项用于还信用卡。到案后,黄某甲已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蔡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善栋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4张;

3.扣押银行卡一张、诈骗款项退赃14561.32元、待处理金15438.68 暂存于恩平市公安局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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