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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田某某**镇**和**街**号。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17日因吸毒被田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8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路过田某某平马镇人民路“818”菜馆门口附近,拉开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桂L****0轿车车门,盗走车内公文包,并将包内800元拿走。

2020年6月2日20时许,黄某甲路过田某某平马镇新百通百通巷3号门口,发现被害人覃某某在该处停放桂L****3的白色雷克萨斯小车,待覃某某离开,黄某甲遂上前拉开车门盗走车内挎包。包内100余元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医保卡、过磅票60张、笔记本、手表、玉珠玉佛吊坠等物品,案发后,以上物品已被查获。经鉴定,手表、玉珠玉佛吊坠价值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测报报、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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