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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获取钱财,于2020年4月11日20时许,窜到平南县平南镇兴平路176号王家冷库门前,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冷库旁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同月12日20时许,窜到平南县平南镇兴平路434号彩弦琴行,乘无人看守之机,盗窃了黄某乙的一把价值人民币750元的Tayste泰斯特吉他;同月13日14时许,窜到平南县平南镇乌江街好运来商店门口的街道,乘人不备之机,盗窃了莫某某购买后暂放在其摩托车旁的一包价值人民币98元的横桥牌腐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黄某乙、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全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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