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6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洋文东一区二直巷14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18年6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丙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恩波路老爷宫旁一空地,因占用地摊摊位一事引发纠纷并发生打架,两人用拳头互相推打,后被告人黄某甲将黄某丙打倒在地,致使黄某丙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甲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丙达成调解协议,黄某甲赔偿黄某丙医疗费用四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黄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

3、证人黄某丁、林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材料;

5、鉴定意见;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小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828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