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2017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以4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某(另案处理)偷得的一辆红色星光牌二轮电动车(该车系被害人陆某某所有),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给天等县向都镇定明村的一名陌生男子。所得钱款已被黄某甲用以购买毒品吸食挥霍掉。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星光牌二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262.8元。被盗车辆现未起获。

2.2020年5月某天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以4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某偷得的一辆白色狮龙牌二轮电动车(该车系受害人黄某乙所有),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变卖给天等县向都镇定明村的一名陌生男子。所得钱款已被黄某甲用以购买毒品吸食挥霍掉。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狮龙牌二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498元。被盗车辆现未起获。

3. 2020年5月某天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以3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某偷得的一辆灰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该车系受害人农某某所有),后将该车留着自己使用。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在案发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203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8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5日,民警在其家中起获其收购并使用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农某某、黄某乙、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园通

检察官助理:黄植学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