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928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9********,壮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出纳员,户籍地广西天等县**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同年8月23日二次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10日、同年9月23日分别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入职南宁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路**路**栋**座**楼),担任***公司出纳。自2018年7月开始,黄某甲利用管理公司账户、收取租户租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营业款以及租户交纳的租金等公司资金转入其控制下的账户,用于个人高消费和网络赌博。至2019年1月18日案发,黄某甲尚有281776.88元未返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截图、银行流水、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梁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郑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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