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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新区**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上午9时许,澄海区上华镇某某村委会在村图书馆举行鱼池承包投标,被告人黄某甲在发泄对村委会的不满,号召村民不参与投标,某某村委会书记黄某芝叫黄某甲离开,黄某甲不离开,黄某芝伸手推黄某甲离开现场时,二人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黄某甲与黄某芝均不同程度受伤;上华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到场制止及开展调查。被告人黄某甲为报复,分别于2020年1月5日早上6时许、2020年1月10日早上7时、2020年1月18日上午6时许,三次持啤酒瓶到某某村委会门口砸啤酒瓶,使玻璃片满地,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22日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头皮挫伤,右肘部擦伤,属轻微伤;黄某芝右手第4、5掌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侬、赵某某、黄某丙、黄某钊、黄某文、黄某通的证言; 

2被害人黄某芝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被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某某

                                  2020年5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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