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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被告人黄某甲出资购买冰毒,并容留黄某乙、周某某、刘某某在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上寨屯自己家中吸食毒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尿液检测结果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乙、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等;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多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特殊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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