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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黄某甲,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如皋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住如皋市**街道**居**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饮酒后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S****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沿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福兴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黄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石庄中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兵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如皋市**街道**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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