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汕头市**市场**牛肉店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村**栋**楼。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2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准驾车型:C1D)酒后驾驶粤D1****号小汽车在汕头市龙湖区**路**酒吧门前倒车行驶至汕头市龙湖区**、**路口时,碰撞到被害人赵某某停靠在**路口的粤D9****号小汽车,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赵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经现场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83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黄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经传唤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的粤D1****号牌小轿车(已于2020年7月1日返还被告人黄某甲)、粤D9****号牌小汽车(已于2020年7月1日返还被害人赵某某)、行驶证(粤D1****)及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证;
2.书证: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
7.现场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附件、相关照片的辨认;
8.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含现场视频、酒精呼气测试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检察官助理:胡冉菁
2020年12月17日
附: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