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持C1证)驾驶“鄂J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漕河镇往向桥乡方向行驶。14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下蕲线刘河镇刘河村七组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车辆撞向道路前方同向的行人胡某某、骆某某,造成胡某某、骆某某受伤。黄某甲随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胡某某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学
检察官助理:陈锦鹏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6286****;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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