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家住**镇**园**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家住**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家住**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甲与黄某丙(已被判刑)、黄某丁(已被判刑)、黎某乙(已被判刑)等约二、三十人在武某某武宣镇城东新区裕达国际大酒店环球金殿KTV“888”包厢内喝酒唱歌。期间,黄某戊(在逃)得知曾在COCO酒吧将其打伤的男子正在“555”包厢内喝酒,便与罗某某、黄某己、罗某某(三人均在逃)、黄某庚(已被判刑)等十几人到该包厢。黄某戊等人进到“555”包厢后,陈某某、黄某辛二人(另案处理)质问怎么回事,随即遭到黄某戊等人的殴打,在发现认错人后黄某戊等人方才离开“555”包厢。
黄某辛被打后立即打电话告知巫某甲(已被判刑),让其带人过来帮打架。巫某甲带着巫某乙、巫某丙(均已被判刑)等人赶到环球金殿KTV大厅时,黄某辛指着罗某某称此人就是刚才殴打他的人,巫某甲、巫某乙、巫某丙、黄某辛等人便直接冲过去对罗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黄某甲见罗某某被打便上前阻拦并踢了对方一脚,黄某庚见状遂回到“888”包厢内告知包厢内的人,被告人黎某甲与黄某丁、黄某壬、黎某乙、李某某、黄某庚、黄某癸、黄某丙(均已被判刑)等人便冲到KTV大厅与巫某丁、巫某丙等人互殴,外出回到KTV大厅的被告人黄某乙见状也上前参与互殴。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但双方不听民警劝阻仍继续互殴,在环球金殿老板覃某某拿了一个灭火器喷向双方人员时,双方人员才散开逃离现场。在双方互殴过程中,环球金殿KTV前台的一台平推票据打印机、一个怪兽牌充电站被损坏。经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4100元。经法医师鉴定,巫某乙、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辛的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甲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致二人受轻微伤,造成他人财物毁损,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黎某甲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爱红
检察官助理:郑臣廷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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