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廉江市新民镇丹竹塘村委会丹竹塘村、鱼良头村和黎村村委会河仔村三村相邻的一座山岭叫旧村岭(又称黑坟岭),三村长期以来为争夺该岭而产生矛盾。2007年7月初,河仔村的黄某乙(已判决)私自雇人到旧村岭上犁地种树,引起鱼良头村的村民不满。同年7月10日晚上,鱼良头村的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次日到旧村岭上砍树。7月11日上午9时许,鱼良头村约四、五十名村民拿刀、锯到旧村岭进行砍树,以对抗河仔村黄某乙私自在旧村岭上犁地种树的行为。被告人黄某甲(时任丹竹塘村村长)及副村长黄某丙、冯某某(二人均已判决)、黄某乙知道后,均到岭上阻止鱼良头村的村民砍树,新民镇林业站站长邓某乙也到场劝阻村民砍树。随后,鱼良头村的村民先后离开旧村岭回到本村。
当天中午,丹竹塘村的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丁(已判决)、黄某丙和河仔村的黄某乙、黄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如何对付鱼良头村村民砍树一事,黄某乙提出由其组织人员去打鱼良头村村民,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负责组织丹竹塘村的村民前往现场助威。尔后,为防止在与鱼良头村村民发生冲突中打错人,黄某丙叫同村人邓某丙(另案处理)到本村中的店铺买回红色纤维绳。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及黄某己、邓某丁(二人均已判决)、黎某甲、徐某某、伍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黄某乙、黄某丁和黄某庚、黎某乙、邓某戊(三人均已判决)、黄某丙、冯某某等人先后到旧村岭下的废品收购站集中,邓某丙将红色纤维绳分发给在场准备参与打架的人员,同时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枪形物体、铁水管和木棍等器械分发。期间,黄某丙离开废品收购站返回丹竹塘村购买香烟;被告人黄某甲安排邓某戊到丹竹塘村路口看守,察看是否有警车过来;黄某己则将一辆白色面包车的钥匙交给黄某庚,让黄某庚开车接应打架后返回的人员逃跑。当鱼良头村的村民陆续再来到旧村岭上砍树时,黄某乙即手持枪形物体带头冲上旧村岭,大喊:“打他们!”接着,被告人邓某甲及黄某乙、黄某己、黎某甲等人持枪形物体冲在前面,黎某乙、徐某某、伍某某、邓某戊等人持铁水管和冯某某等人持木棍跟在后面,一起冲上旧村岭岭头。冲在前面的被告人邓某甲及黄某乙、黄某己、黎某甲等人朝砍树的鱼良头村村民开枪射击,部分持铁水管、木棍的人也跟着上前殴打砍树的鱼良头村村民,致使多人受伤。其中,鱼良头村村民李某某被枪击倒地,后经送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是被霰弹枪近距离击伤右大腿致股动、静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鱼良头村村民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黄某辛、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冯某某、谢某庚、芦某某、肖某某、兰某某、钟某某、蒙某某、谢某辛、谢某壬、谢某癸、谢某子、谢某丑共十九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村民谢某寅、谢某卯、谢某辰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十九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现均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拾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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