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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白某某、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无,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现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澄城县**街**楼**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住武某县**镇**村**队。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1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白某某、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告诉黄某甲利用身份信息办理对公结算账户售卖可以从中获利。2018年底,白某某按照上线余某某(刑拘在逃)的吩咐,将已注册的三家公司过户到黄某甲名下,并带黄某甲去银行办理了对公结算账户,后将黄某甲名下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手续卖给了余某某,白某某、黄某甲各获利3000元;2020年1月,黄某甲将自己名下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直接卖给了余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将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白某某,并让张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三套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其中通过白某某卖给余某某两套,另一套由黄某甲直接卖给余某某,黄某甲从中获利900元,张某某获利3100元,白某某获利2000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告人葛某某介绍给白某某,并让葛某某办理了三套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通过白某某卖给余某某,葛某某获利3000元,白某某获利3000元,黄某甲未获利。

4、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使用其弟黄某乙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套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售卖给了余某某,黄某甲从中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白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白某某、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注册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白某某现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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