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2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路**门面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西省博白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大酒店**民房三楼(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博白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共谋,由刘某某对象牙制品进行拍摄图片、视频分享给客户,客户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甲,刘某某将快递单号二维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客户,客户填写相关快递信息;再由刘某某将象牙制品进行包装,后黄某甲通过顺丰、百世等物流快递邮寄给客户。现查明,黄某甲、刘某某通过中间商向杨某某、张某某贩卖象牙手镯共计2只,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均用于二人生活开销。刘某某、黄某甲通过中间商向杨某某、张某某出售的象牙手镯被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手镯为象牙制品,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为《国家重点野生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同时亚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Ⅰ或Ⅱ。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8日,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象牙手镯1只,后由张某某通过他人(另案处理)找被告人黄某甲购买。黄某甲让被告人刘某某拍摄象牙手镯图片,在杨某某确认象牙手镯样式后,由刘某某将象牙手镯进行包装,将快递单号二维码拍给黄某甲,再由黄某甲通过顺丰快递发货至杨某某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小区**幢**室的住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350元。
2.2019年4月9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A仁德工艺@微信皇冠商家的中间商购买象牙手镯1只,后A仁德工艺@微信皇冠商家的人通过黄某乙(另案处理)在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处拿到象牙手镯1只,并由黄某甲通过百世快递将象牙制品快递给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5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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