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28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南省安江农校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火枪,并一直放置家中,期间使用该火枪上山打猎。2020年6月11日,刘某某报警称其丈夫黄某某对其家暴,民警赶至黄某某家中调查时,在黄某某家中发现该火药枪,后经鉴定,该枪支疑似物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提取的枪支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提取笔录;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
检察官助理:余奕成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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