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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非法侵入住宅嫌疑,于2018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原为同事关系。2018年7月起,黄某某追求陈某某无果,便开始对陈某某进行纠缠。陈某某为躲避黄某某的纠缠,先后换了两次工作。2018年8月,黄某某经过跟踪,得知陈某某的新住处位于宝安区**街道**号**楼**房,遂反复在陈某某房门前蹲守,实施纠缠。待陈某某出门时,黄某某或将陈某某堵住,或强行进入陈某某的住所对陈某某进行追求。2018年10月30日22时30分许许,黄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蹲点守候陈某某。21时20分许,陈某某试图开门外出,黄某某不顾陈某某的阻止,强行进入该住处。后陈某某当即报警,黄某某遂离开上述地点。2018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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