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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隐瞒犯罪所得罪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7********,汉族,会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靖州县**乡赶场收购木浆子的时候,吴某某(另案处理)询问黄某某其是否收购猎捕的野生“煞棒蛙”(棘腹蛙),被告人黄某某以当天气温高,棘腹蛙容易死亡为由没有收购。7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表示愿意以58元一斤的价格收购棘腹蛙,吴某某也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黄某某便驾驶自己的湘******面包车于当天8时许到达文溪乡姚某甲(另案处理)家中,吴某某和姚某甲两人从姚某甲家中浴室内共搬出三个装有棘腹蛙的塑料框子,经称重棘腹蛙共计20斤,被告人黄某某按58元每斤的价格共计1160元人民币购买了棘腹蛙,并以现金的形式当场付给了吴某某和姚某甲。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收购到的棘腹蛙装进自己带来的两个编织袋中,放上面包车,在返程途中被查获,经清点,黄某某收购的棘腹蛙共计98只。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收购的棘腹蛙,系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甲、姚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数量达98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具有收购野生动物数量达98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利平

                                  检察官助理:庞迁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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