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黄某某,性别: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自由职业,住本市黄浦区**路**弄**号三层前间、三层后间。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同年10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莫达非尼被我国列为毒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18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盒“阿莫达非尼”、两盒“莫达非尼”,并通过快递从印度邮寄至其位于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层处的住处。同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同样方式向沈某某购买一盒“阿莫达非尼”、两盒“莫达非尼”,并通过快递从印度邮寄至我国境内时被上海邮政海关截获。经称重,查获的一盒“阿莫达非尼”净重13.45克,一盒“莫达非尼”100毫克装净重17.94克,一盒“莫达非尼”200毫克装净重31.75克,共计63.14克,经鉴定,上述药片中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2020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单详情、快递单号信息及物流记录等,证实民警依法搜查被告人黄某某住处;民警依法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提取手机内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与沈某某联系向沈购买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通过微信支付钱款及涉案快递包裹从印度邮寄至我国境内等情况。
2. 上海邮政海关《移送证据材料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计量质量检测所《检定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民警接上海邮政海关举报截获收件人为黄某某的快递包裹,并查获包裹内疑似毒品的“阿莫达非尼”及“莫达非尼”共计三盒。经称重、取样及鉴定,上述包裹内“阿莫达非尼”净重13.45克,“莫达非尼”100毫克装净重17.94克,“莫达非尼”200毫克装净重31.75克,共计63.14克,从中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涉案毒品均被依法收缴。
3.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4. 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5月、7月其两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某贩卖莫达非尼和阿莫达非尼,并通过国际快递从印度邮寄给在中国上海的被告人黄某某。
5.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走私毒品莫达非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 韵
检察官助理 王 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