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邀约章某某、吴某甲、程某甲、叶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至来安县**镇**村**组程某乙经营的**水果采摘园,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25968.5元,抓获陶某某、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章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程某甲、郭某某、饶某某、李某乙、叶某甲、汪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叶某乙、林某某、陆某某等参赌人员及被告人黄某某。
另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斗牛”等方式赌博,其中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邀约上述参赌人员及胡某某在来安县**镇**村**组李某甲家老房子内以“斗牛”方式赌博,4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组织上述参赌人员在来安县**镇**村**组一处旧房屋内以“斗牛”方式赌博。被告人黄某某抽头渔利共计8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1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存款单复印件、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胡某某、陶某某、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7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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