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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街**房,群众,无业;2008年10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元区佳兆业**期小区从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5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次日14时许,黄某某在芦淞区**大厦附近将持有的一小包冰毒(约0.4克)及一粒麻古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某某;

2020年11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元区佳兆业**期小区从宋某某处购得5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在宋某某住处共同吸食,之后黄某某携带剩余的毒品离开。次日凌晨,黄某某在芦淞区**大厦附近将持有的一小包冰毒(约0.3克)及一粒麻古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以48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某某。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辨认、提取笔录;5、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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