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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长洲区**路**站附近将1小包净重0.23克的毒品以250元价钱贩卖给莫某某,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依法扣押了黄某某贩毒所得250元、在其身上扣押毒品5小包(共净重1.47克),在莫某某身上扣押向黄某某购买的毒品。经鉴定,上述扣押的5小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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