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收到覃某某发来微信聊天信息称要购买两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黄某某同意后于10月23日,通过微信收取覃某某支付的人民币1200元。黄某某随即向上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人民币1200元,在罗定市取到了两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黄某某吸食了部分毒品后,将剩下的两小袋毒品封装在1个黑色电线盒内,冒用“吴某某”的身份信息,通过快递从罗定市邮寄到覃某某提供的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大道某处。10月24日,覃某某取快递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该快递内查获黑色电线盒1个,经拆除外壳发现内有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2小袋。经称重,该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73克。经鉴定,从前述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电线盒、快递包裹及照片;2.书证:微信转账截图、快递信息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扣押、搜查、称量笔录;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邮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颖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伍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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