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93********,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为同乡关系。2019年3月2日,曾某某经黄某某介绍,在龙岗区**公司办理了一笔15万元的贷款。在偿还了四期本息之后,曾某某因认为利息过高,便向黄某某提出将剩余本息一次性还清的想法,黄表示曾可将钱转来由其负责办理提前还贷业务,曾某某遂于2019年7月4日、7月6日分两笔将合计13万元转入黄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账号:160034********),黄收到款后,并未将之用于为曾某某办理提前还贷,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曾某某转账后仍收到银行的催还贷款通知,便向黄某某询问,黄于2019年8月1日、8月30日分别向曾某某微信账户转账了两笔6860元(合计13720元)用于还贷,此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为其偿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基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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