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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6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观看新闻时知道了冒充女性实施微信诈骗他人的方法。便谋划冒充女性,诈骗他人钱财。随后黄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交了附近的陌生男子,并将自己的软件头像更换为女性头像,同时盗用其他女性生活照片在自己朋友圈发送。随后黄某某使用微信添加陌生男子,并于陌生男子微信聊天,在关系熟络后就开始物色诈骗对象,接着尝试着让这些陌生男子发一些红包,如果有男子给其发了红包就会被其锁定为继续发展诈骗的对象,继而深入聊天并与被害人确立网上“情侣”或“夫妻”关系,以获得被害人更大的信任,长期诈骗被害人的钱财。

在此期间,黄某某冒充了三名女性:李某甲(经核无此人)、何某某(经核无此人)、梁某某(该身份为被告人在微信群看到别人发出的捡到的身份证件,后保存下来的身份证图片),以经济困难、投资生意等为幌子,向被害人借钱实施诈骗。如被害人要求见面通话时,其就以没钱买车票、在忙等理由搪塞,不与被害人见面或者通话,被害人要求看其本人照片时,黄某某就以梁某某的身份照片,或者盗用其他女性的朋友圈照片瞒骗受害人。经调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了微信号码:Cry*****2、 Cry*****8、don******2、Tr********4,支付宝账号:3102****6@qq.com,银行账号:622848***********76用于聊天及收款交易。

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共诈骗了三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552306元。 1、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害人于某某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的住处,和黄某某冒充的女性聊天,并被黄某某诈骗人民币361218元。 2、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月,被害人李某乙被黄某某冒充女性诈骗人民币164588元。 3、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害人杨某某被黄某某冒充女性诈骗人民币2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注册信息及调取的微信账号的相关资料、与被害人杨某锋的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苗

检察官助理:姚洁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4.附工作记录等10页,电话录音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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