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号,刑拘前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街**栋 **房,2009年6月23日因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3因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马田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发现漏罪于2020年11月9日撤销对其的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决定并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口**号经营深圳市光明区**驾校咨询服务部,因经济困难而产生诈骗故意,隐瞒无相关培训资质和设备的事实,采取与他人签订驾驶培训协议书形式,实施骗取培训费的行为。黄某某先后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被诈骗人民币7000元、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骗取被害人勾某某人民币5800元,共计人民币21800元。
2019年9月,被害人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某某,并委托黄某某帮忙办理其妻子的取保候审的事情。2019年9月4日,扈某某与黄某某约定在宝安区新桥街道春发酒店附近一早餐店见面,黄某某向扈某某承诺可以为扈某某妻子办理取保候审,扈某某随即给对方现金80000元。2019年9月5日,黄某某以办理取保候审还需要更多的经费为由要求扈某某再给其30000元,扈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某转账30000元。后扈某某发现其妻子并没能办理取保候审,遂要求黄某某还钱,黄某某通过微信向扈某某退还 20000元,剩余9万元一直没有退还,此后扈某某多次联系不上黄某某,发现被骗。
经被害人等人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马田派出所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5月12日在光明区马田街道将黄某某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退赔被害人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勾某某共计人民币21800元。2020年8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新桥派出所民警在光明区马田派出所附近抓获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交的微信个人主页、微信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黄某某手机一部,收款收据,驾驶培训协议书,谅解书,收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扈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黄某某手机一部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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