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楼(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建筑公司宿舍)。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超,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林某某(另案处理)开始为QQ上结识的实施电信诈骗的QQ昵称为“038客服中心”等人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卡号等信息,并陆续招募人员取款,按照约定,林某某可分得10%的赃款,取款人员可分得5%的赃款。被告人黄某某自2019年7月开始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卡号等,并按照林某某要求取款。
2019年7月30日,林某某收到“038客服中心”的指示后将被告人黄某某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提供给“038客服中心”。后“038客服中心”拨打被害人詹某甲手机,自称恒薪贷款服务管理中心财务,可帮助被害人詹某甲线下还款,添加被害人詹某甲QQ后,利用林某某提供的被告人黄某某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骗取詹某甲人民币6000元。
同日,被告人黄某某根据林某某的安排将上述款项提现,将6000元现金交给林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从中分得300元赃款,剩余赃款由林某某分得1000元后全部交给“038客服中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言证人:证人林某某、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黄某某手机内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信息等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