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仁化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利用微信(r105581****、ak18****、g990****、h0751641****、hsp1982****等号),冒充被害人陈某某的朋友何某某及“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表哥”等人,添加被害人微信,不断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至2019年5月4日,共骗取被害人微信支付359248.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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