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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小区****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24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左右,胡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建立QQ群并在群里虚设投资理财平台,之后发布虚假的“时时彩”投注中奖号码,诱导客户在该平台充值投注,以此进行非法敛财。该团伙分工明确,胡某某负责发布广告、建群、推广,唐某某负责诈骗平台的管理、维护及账务结算、工资发放等,被告人黄某某及梁某某(已判刑)等人负责在QQ群里发布信息,扮演“老师”“管理员”等角色诱导客户在该平台充值投注。其中,2018年3月至4月间,在胡某某、唐某某的带领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分别诈骗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钱财人民币6570元、336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胡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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