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住福建省**市**县**镇**路**号** 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某、赖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三人商议由黄某某负责出资并提供银行卡帐号、微信支付账号,由杨某某负责到广东省佛山市寻找瓷砖厂以低价购入需要清仓的瓷砖,然后去瓷砖店联系业务,将样板瓷砖放到瓷砖店内,再由赖某某负责招募业务员以及到瓷砖店内冒充客户订购该样板瓷砖,指使业务员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各个瓷砖店支付订金,骗瓷砖店的经营者联系杨某某订购瓷砖并通过黄某某的账号支付相应货款。待佛山市的瓷砖厂发货后,杨某某、赖某某等人故意不到瓷砖店提货,以获取瓷砖店的货款牟利。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某、赖某某等人在茂名市范围内向多个瓷砖店实施诈骗,其中骗取茂南区**镇***陶瓷店陈某某人民币14421元;骗取**镇***陶瓷店潘某某人民币15000元;骗取化州市***陶瓷店麦某某人民币11067元;骗取化州市区**陶瓷店张某某人民币17001元;骗取沙琅镇**陶瓷店吴某某人民币18386元;骗取电城镇**陶瓷店区靖某某人民币2214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98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晖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被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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