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单位广州合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成立,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村镇**村**栋**。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入职合谋公司任职销售经理,管理销售团队负责销售业务,并主管合谋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缤缤广场739-740商铺的“描写”展厅。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承接客户订货,制作公司销售订单、确认汇款客户名称及安排调货的职务便利,以大客户订货名义从合谋公司低价出货后高价销售给实际客户,向合谋公司隐瞒实际销售情况,利用其所控制个人账户向客户及合谋公司收、付货款,从中侵吞货款差价共计107456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负责客户开发、货物销售,及管理上述739-740商铺“描写”展厅的职务便利,在客户前来看样衣下单订购“LIMN描写”品牌服装时,隐瞒“LIMN描写”注册商标及款式系合谋公司所有且该司并未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情况,与他人结伙冒用该注册商标及款式合法使用人,将“LIMN描写”商标及款式服装的订单私自交由江苏省昆山市珂莱诺铂公司生产,从中侵吞订单利润,其中,被告人黄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LIMN描写”注册商标服装的已销售金额总计838891元;生产“LIMN描写”品牌款式服装的贴牌订单并侵吞订单利润总计689795.8元。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管理上述739-740商铺、陈某某衣供客户看样、协调安排合谋公司各仓库货物至该商铺中转的职务便利,侵吞合谋公司发至该商铺的服装共计817件(2.5折销售价值总计6594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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