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现住宜宾市宜宾县叙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大道**号**超市面食区货架上,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处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854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凰百货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1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网人口登记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部苹果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张娇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地。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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