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于2018年2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平阳县水头镇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年2月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平阳县水头镇江山东路265号炫斗网咖门边柜子里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处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内有金立手机1部、黄金吊坠1个、人民币82元。
2018年2月9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平阳县水头镇网龙网吧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将查获的单肩包(内有人民币82元,黄金吊坠1个)返还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手机损失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2. 2019年6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潜入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平阳县**镇**号,窃走其放在一楼后间的餐桌上的苹果牌iPhone8 plus64G手机1部,后逃离现场。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人民币1918元。
3. 2019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潜入平阳县水头镇平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先在712室病床边柜子内的裤子里窃得被害人郑某某现金人民币475元,又在三楼334更衣室内的柜子内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平阳县水头镇网龙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将在被告人黄某某身边查获的赃款人民币675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郑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盒照片、谅解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2. 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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